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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荣与方成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方成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周荣,居民。被告方成智,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周荣诉被告方成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富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秋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