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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孙联忠与魏恒聂、崔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孙联忠。委托代理人张忠仁,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恒聂。被执行人崔建林。申请执行人孙联忠与被执行人魏恒聂、崔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恒聂,崔建林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联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 鹏执行员 谢春雨执行员 冷祥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