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立一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永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的房地产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保立一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永起。上诉人赵永起因诉河北农业大学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的房地产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行立字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河北农大在行政过程中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公民就有权起诉,法院应受理,没什么“单位内部”“外部”之说。河北农业大学与购大面积新房者签署购房协议书应履行协议、按约定分售新房回购旧房等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且本人与此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应在法院受理范围。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材料中所请求的事项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文英审 判 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