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胡彬与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彬,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胡彬,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山松,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城东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万宏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彬与被告宜昌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慧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