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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法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春霞与王康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霞,王康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法初字第43-1号原告黄春��。被告王康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霞诉被告王康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康能名下的海口市南沙路XX号现代花园2期X幢XXX房。原告为此提供了黄玉英名下的海南省海口市龙舌坡236号海南省劳动厅宿舍南X幢XXX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黄玉英名下的海南省海口市龙舌坡236号海南省劳动厅宿舍南X幢XXX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红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大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