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法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黄春霞与王康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霞,王康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法初字第43-1号原告黄春��。被告王康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霞诉被告王康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康能名下的海口市南沙路XX号现代花园2期X幢XXX房。原告为此提供了黄玉英名下的海南省海口市龙舌坡236号海南省劳动厅宿舍南X幢XXX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黄玉英名下的海南省海口市龙舌坡236号海南省劳动厅宿舍南X幢XXX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红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大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