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小林人民陪审员 焦俊军人民陪审员 马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景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