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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执行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高名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高名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住平潭县。委托代理人冯波、林正武,平潭县。被执行人高名花,女,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高名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岚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高名花所有的平潭县房产(该房产正在评估、拍卖)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王斌的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房产拍卖后,申请执行人王斌可申请恢复,参与执行款项的分配。鉴于被执行人高名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宁审 判 员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子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