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法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张洪山、张延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张洪山,张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212XXXX),住所地延寿县西同庆街1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行长。委托代理人闫国威,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张洪山(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张延富(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洪山、张延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于2014年12月23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洪山、张延富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14日,被执行人张洪山、张延富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洪山、张延富当庭各偿还借款本息10000元(已给付);余款于2015年3月20日前还清。为确保协议按期履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延法执字第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洪山耕种土地的收益玉米棒50000公斤;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延富耕种土地的收益玉米粒20000公斤。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延寿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延法执字第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并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应扣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债务),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2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琴审 判 员 张绍春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宪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