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涂家财与被告叶有明、陆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家财,叶有明,陆宝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涂家财.被告叶有明。被告陆宝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家财与被告叶有明、陆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家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家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涂家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