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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涂家财与被告叶有明、陆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家财,叶有明,陆宝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涂家财.被告叶有明。被告陆宝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家财与被告叶有明、陆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家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家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涂家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