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09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立银与张宏林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银,张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916-4号申请执行人:王立银,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张宏林,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六安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4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宏林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32000元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380元。但被执行人张宏林未按照限定的期限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宏林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元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