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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歙民一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余志发与余长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发,余长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歙民一初字第01245号原告:余志发,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余长远,又名余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发诉被告余长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志发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家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 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