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董小锋与李军飞、富阳永安高山农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锋,李军飞,富阳永安高山农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82号原告:董小锋。被告:李军飞。被告:富阳永安高山农庄(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住富阳市常安镇永安山。法定代表人:李军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锋与被告李军飞、富阳永安高山农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锋在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健平人民陪审员 周爱根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