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桐乡市雄达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太球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雄达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太球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28号原告:桐乡市雄达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振国。委托代理人:谢学元。被告:浙江太球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洪。原告桐乡市雄达皮草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太球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桐乡市雄达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雄达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61元,减半收取4780.5元,由原告桐乡市雄达皮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新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