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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沙绍金与连云港东都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绍金,连云港东都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9号原告沙绍金。被告连云港东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燕尾港韦九路。法定代表人徐清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沙绍金诉被告连云港东都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沙绍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绍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荔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