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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东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东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62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徐晋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贞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朱小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