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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格雷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雷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04号原告:格雷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西桂庙北阳光华艺大厦1栋。法定代表人:范进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江豪。委托代理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庆,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格雷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格雷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64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640元,减半收取16320元,由原告格雷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海平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人民陪审员  范先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