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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向兰与王光祥、刘利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兰,王光祥,刘利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杨向兰。委托代理人杨团庆,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光祥。被告刘利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兰诉被告王光祥、刘利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向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向兰以现仍在治疗之中、医疗费用尚不确定、病历等证据无法提供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元,减半收取为8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