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向兰与王光祥、刘利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兰,王光祥,刘利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杨向兰。委托代理人杨团庆,获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光祥。被告刘利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兰诉被告王光祥、刘利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向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向兰以现仍在治疗之中、医疗费用尚不确定、病历等证据无法提供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元,减半收取为8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