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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党顺兰、王荣山与马黎明、王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党顺兰。原告王荣山。被告马黎明。被告王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党顺兰、王荣山诉被告马黎明、王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党顺兰、王荣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顺兰、王荣山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顺兰、王荣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2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