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诉前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罗立汉与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立汉,向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诉前保字第1号申请人罗立汉,男,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向杰,男,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申请人罗立汉与被申请人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立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向杰所驾驶的湘N477**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罗立汉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立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向杰停放在湖南省沅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官庄中队的车牌号为湘N477**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姚祖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