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83号原告周XX、唐XX与被告宁远县辉晟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杨XX、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唐XX,宁远县辉晟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杨XX,黄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83号原告周XX,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6********),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个体工商户,原住道县清塘镇小月田村XXXX。现住道县道州北路XXXX。原告唐XX,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道县清塘镇达二村XXXX。系原告周XX之夫。被告宁远县辉晟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远县十里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XX。被告杨XX,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1********),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舜陵镇XXXX。被告黄XX,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舜陵镇XXXX。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原告周XX、唐XX与被告宁远县辉晟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杨XX、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XX、唐XX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XX、唐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唐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5元,应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万理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