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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孙登林与杨伟波、徐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登林,杨伟波,徐建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孙登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俐(特别授权),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波,男,汉族。被告徐建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严俊(特别授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登林与被告杨伟波、徐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登林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登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登林负担。审判员  黄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