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64号原告蔡某某,女,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告雷某某,男,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志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益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