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东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罗佑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羊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