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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建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王建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七支沟西、革新大道南。法定代表人:陈寿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登尧,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升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辉,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武汉欧雅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邓万杰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