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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恢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柳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申请执行杨永斌关于强制拆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杨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恢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住所地:柳州市公园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杨永斌。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申请执行杨永斌关于强制拆迁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柳拆裁字(2009)7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加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