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8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国建与陈妹芳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875-5号申请执行人潘国建与被执行人陈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陈妹芳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颖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