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禤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禤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1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劳强,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禤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吴福全,被告人禤某及其辩护人劳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禤某驾驶桂N×××××号轻仓栅式货车沿钦陆公路由陆屋往钦州方向行驶,一女子(姓名不详)手扶自行车在前行走,双方行至钦陆公路25KM+IOOM路段时,桂N×××××号货车车头与该女子及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该女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禤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禤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因无法查明死者是谁,被告人已向钦州市殡仪馆支付死者丧葬费185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禤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死因分析意见书、桂N×××××号车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会议报到表、公开证据记录、证人陈某甲、曾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禤某的供述以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禤某肇事以后叫同伴报警,并在现场等侯交警处理,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禤某支付了死者丧葬费,有悔罪表现,故在量刑上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被告人禤某上述量刑情节发表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同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禤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禤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禤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廖朝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秋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