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行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沈阳万众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众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沈和行初字第00181号原告沈阳万众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亮。委托代理人袁野。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蒋晶磊,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波。原告沈阳万众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撤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玉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荆彤主审,人民陪审员隋冠卓参加评议,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众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众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万众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耿玉发审 判 员 荆 彤人民陪审员 隋冠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彤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