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泽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成伟,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宋刚勇,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淑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思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协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