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肖婷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红军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红军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婷。委托代理人:肖志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红军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永久,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肖婷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法,上诉人肖婷愿按原判执行,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肖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婷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肖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晓峰审判员 晏 明审判员 李 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