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崔国华与吁红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华,吁红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号申请人:崔国华。委托代理人:谷琛,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吁红运。2014年12月18申请人崔国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郡地区法院家事法庭对吁红运与其离婚一案于2013年9月19日作出的编号为D-13-483265的离婚判决。该判决中,申请人吁红运、崔国华为联合申请人。该判决结果是:判决吁红运与崔国华之间此前及当时存在的婚姻关系特此完全解除、撤销和不复存在,并特此授予双方绝对的离婚判令,双方特此恢复为单身、未婚人士的身份。同时该判决还对当事人双方的资产和债务的划分和分配、临时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等作出判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崔国华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国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崔国华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崔国华已向本院提交了经过公证的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郡地区法院家事法庭作出的离婚判决正本及中文译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于美国法院涉案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本院不予审查。对于美国法院涉案离婚判决中有关判令吁红运与崔国华离婚的判决,本院依法予以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崔国华确认美国法院涉案离婚判决系根据其与吁红运共同提出的离婚申请作出,诉讼过程中其已经得到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郡地区法院家事法庭的通知。该离婚判决有关判令吁红运与崔国华离婚的判决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上述规定不予承认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郡地区法院家事法庭于2013年9月19日作出的编号为D-13-483265的离婚判决中关于解除吁红运和崔国华婚姻关系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崔国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育 元代理审判员 李 原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佳(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第十四条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