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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吴艳玲与郭荣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48号原告:吴艳玲,女,1977年10月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郭荣玲,女,1967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玲与被告郭荣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