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潘继文与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039号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潘继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继文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潘继文支付剩余工程款7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75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二、自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王再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支付案件受理费838元,执行费1025元。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553900163510550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宇声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