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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邵海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甲,无业。2007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4)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邵某甲来到金华市婺城区道院塘278号203室,趁被害人孙某睡觉之际,进入室内窃得一只魅族手机(价值937元),一只华为手机(价值385元)、一只苹果ipodtouch(价值350元)、一辆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价值1917元)、一只双肩包(价值50元),包内有现金700元、一本毕业证、一本工作证及一张毕���照,后逃离现场。综上,邵某甲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39元。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邵某甲在金华市婺城区站前社区洪源村村口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双肩包、魅族手机、华为手机、苹果ipodtouch、毕业证、工作证及毕业照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毛某、吴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监控光盘及说明,工友超市监控视频光盘,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关于手机、山地自行车等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甲夜间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小飞人民陪审员  蒋金莲人民陪审员  钱忠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