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梅忠福诉被告赵静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忠福,赵静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梅忠福。被告赵静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法定代表人朱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忠福诉被告赵静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关 玲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