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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宿迁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与孙正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宿迁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孙正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沭民初字第3037号 原告宿迁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金港花苑。 法定代表人夏仲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高波,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治国,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正东,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金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正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金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3元,减半收取1316.5元,由原告宿迁金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玉兵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