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乐清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财有獭兔养殖有限公司、诸献波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清市财有獭兔养殖有限公司,诸献波,谢作富,苏光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忠。被执行人乐清市财有獭兔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清江镇靖江村。注册号330382000211116(1/1)。法定代表人:诸献波,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诸献波。被执行人谢作富。被执行人苏光法。本院在执行(2015)温乐执民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农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财有獭兔养殖有限公司、诸献波、谢作富、苏光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银行无存款记录,被执行人诸献波、谢作富房产已查封但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408654.62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6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