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月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云生典当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月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中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月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92号。法定代表人裴兆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云生,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月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云生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定中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宏审 判 员 张俊杰代理审判员 李 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