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民一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子臣与王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臣,王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580号原告李子臣,农民。被告王现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臣与被告王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臣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子臣负担。审判长 马敬启审判员 孔德冉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忠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