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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军华与王玲,曾凡玉,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23号原告朱军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李卫新,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候小文,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曾凡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王玲,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上列被告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军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朱军华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大芬村汇福花园B栋105的房产(房产证号10××0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珊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