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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楠森家具有限公司与蒋艳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楠森家具有限公司;蒋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462号申请人:广州市楠森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土名)5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高云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瑛瑛,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艳红,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申请人广州市楠森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森家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蒋艳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2014)第181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楠森家具公司认为:1、仲裁委未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本公司,违反法定程序;2、原仲裁裁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蒋艳红没有证据证明楠森家具公司与蒋艳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无证据证明其入职时间和基本工资数额。综上所述,楠森家具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2014)第1816号仲裁裁决,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蒋艳红负担。被申请人蒋艳红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经查阅卷宗,仲裁委邮寄传票、仲裁申请书(副本)的地址与二审庭审楠森家具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一致,且已妥投。另,楠森家具公司二审中亦自认公司的工商登记的地址并未变更,故楠森家具公司认为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成立,仲裁开庭时楠森家具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视为已放弃答辩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楠森家具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2014)第181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楠森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晓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