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祁英杰与重庆广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英杰,重庆广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892号原告祁英杰,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代理人刘秀梅,女,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妻子。被告重庆广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21号1幢2-8-4,组织机构代码:79354649-1。法定代表人徐太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迎春,女,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祁英杰诉被告重庆广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英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起诉。本院认为,诉讼权利可以处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审判员  张晓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永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