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孙福成、张德有等八人与王玉虎、郭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成,张德有,闫青生,贾付来,左占海,左超,左桂林,王俊花,王玉虎,郭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孙福成。申请执行人张德有。申请执行人闫青生。申请执行人贾付来。申请执行人左占海。申请执行人左超。申请执行人左桂林。申请执行人王俊花。被执行人王玉虎。被执行人郭洪伟。申请执行人孙福成、张德有等八人与被执行人王玉虎、郭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利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