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范若冰与刘建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若冰,刘建彪,黄春秀,黄明秀,王彪,冉啟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70号原告范若冰。被告刘建彪。被告黄春秀。被告黄明秀。被告王彪。被告冉啟枰。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若冰诉被告刘建彪、黄春秀、黄明秀、王彪、冉啟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因原告范若冰未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伟林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显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春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