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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崔力与魏朱云、宜昌浩盛隧道劳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力,魏朱云,宜昌浩盛隧道劳务有限公司,顺吉集团第五工程(湖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09��申请执行人崔力。被执行人魏朱云。被执行人宜昌浩盛隧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一路50号亚洲广场22楼08、09号。法定代表人魏朱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顺吉集团第五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珍珠路12号盈嘉酒店24楼。法定代表人魏朱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力与被执行人魏朱云、宜昌浩盛隧道劳务有限公司、顺吉集团第五工程(湖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朱云、宜���浩盛隧道劳务有限公司、顺吉集团第五工程(湖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1.4532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