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民初字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李福林诉张士荣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林,张士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初字637号原告李福林,男,1957年12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张士荣,男,住忻州市忻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林诉被告张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被告张世荣已还清欠原告的装载机款。故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福林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福林负担。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咏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