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献坤与被上诉人王宏周、赵静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献坤,王宏周,赵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29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献坤,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宏周,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静,曾用名赵辉,女,汉族,系王宏周之妻。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书克,偃师市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刘献坤因与被上诉人王宏周、赵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四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献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献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献坤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上诉人刘献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爱国审 判 员 索如意代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兼书记员 卢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