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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谭蔚秋与瞿亿树、谭进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谭蔚秋,居民。被告瞿亿树,农民。被告谭进梅,农民。被告瞿辉,农民。被告杜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蔚秋诉被告瞿亿树、谭进梅、瞿辉、杜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蔚秋于2015年1月14日以借款未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蔚秋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蔚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谭蔚秋承担。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