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商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济南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商初字第2470号原告济南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忠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文娜,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婷婷,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盛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