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郑海军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2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海军,农民。2009年8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2013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海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台仙刑初字第64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郑海军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审被告人郑海军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海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海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海军撤回上诉。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4)台仙刑初字第6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朱 坚代理审判员 周海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百度搜索“”